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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20日执行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

为推进内蒙古油品质量升级工作,自治区发改委近日印发了《内蒙古自治区油品质量升级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按照合理补偿成本、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,国家确定车用汽、柴油质量标准升级进行加价。

《方案》是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》和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》而制定实施的。据自治区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,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,尾气排放对大气污染的影响日益增加,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,是减少尾气排放、防治雾霾天气的重要手段。

《方案》确定,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标准为企业适当消化部分升级成本的基础上,国家确定车用汽、柴油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(国标准)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;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(国标准)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。

《方案》提出,此次油品质量升级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零时起执行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,2014年底前执行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。在此之前,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供应的国标准汽油、柴油仍执行原来价格,升级所增加的成本由企业承担。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执行时间按照国家要求,最晚时间不能超过2017年底。

目前,自治区已要求中石油、中石化等所有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油品置换工作,确保如期供应国标准汽油。各级工商、质检、商务等部门将加强油品生产、批发、零售环节质量监管力度,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,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,严格查处以次充好、掺杂产假、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。